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8月4日早晨,李某在桂阳县蔡伦中路买菜时,看见一中年男子拿出一叠十元人民币买菜,他怀疑是假币就开始跟踪,发现中年男子在路边老人处买了七、八次菜,买的菜都扔到垃圾箱,非常可疑。在城郊医院门口,李某与其他人一起抓住中年男子扭送到派出所。
据询问得知,该中年男子姓杨,民警在杨某身上及轿车内查获31720元疑似假币,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2200张一元人民币、180张五元人民币,共计3100元。经查,该数额系杨某使用假币的违法所得。经鉴定,查获的31720元疑似人民币均为假币。杨某自己供述,2013年7月其在深圳市获取三万余元10元、100元假币,后开车将假币从深圳市带至桂阳县。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杨某的犯罪所得三千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承办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非常感慨,杨某用10元假币换勤劳朴实卖菜老人的真币,又糟蹋新鲜蔬菜,猪油蒙心;李某等人发现不法行为,及时伸出正义之手,法律权威得彰显。(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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