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张庆元 张秀群)陕西省横山县马某用自己名下的房屋售予他人之后,又私下将已售予他人房屋做抵押,并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又与另一被害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此房屋二次出售,骗取钱财55000元后逃逸,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马某仍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某以2010年9月28日已售予刘某的一栋位于哈密市大泉湾乡大泉湾村的七间房屋作抵押,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王某25000元。2010年12月10日,马某又与被害人孙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此房屋又售予孙某,骗取孙某购房款30000元。马某诈骗金额共计55000元后逃离哈密,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2014年2月28日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王某等人的陈述,房屋转让合同,房屋权属有关证明,借款合同,收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由于马某当庭对骗取他人55000元现金的事实予以供认,并退还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相关专家提醒: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立即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这样,既可以防止开发商、户主“一房二卖”,还可以在出现争议时取得房屋的优先权。(讯息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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