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从2012年10月开始,连续两月,陈甲(化名)向陈乙(化名)、颜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假冒“徐福记”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53724元,其中酥心糖包装纸1378.5公斤,合格证108000张,封箱胶3件,白色塑料袋10500个。2013年1月10日和1月11日,郴州市公安局从陈乙、颜某等人处扣押酥心糖包装纸171卷,封箱胶31卷,合格证252000张。经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鉴定,标有“徐福记”商标的商标标识及包装物均为假冒产品,非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均是冒用了该公司的厂名、厂址,该公司并未授权陈甲生产或销售任何标有“徐福记”的产品及商标标识、包装物。经鉴定,扣押的酥心糖包装纸共计3730910张。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销售“徐福记”商标标识包装材料缺乏证据,不能仅凭短信情况来认定指控犯罪数额的意见。查明,被告人与颜某、陈乙、颜某甲、谢某等人进行交易时,双方不仅有短信对账记录,还有银行转账记录、销售假冒徐福记包装物的物流单据,以上证据均经被告人和颜某甲等人的认证,且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了证据链相互佐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以,对于辩护人的以上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桂阳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积极缴纳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福建省晋江市司法局对陈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对陈某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陈某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桂阳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桂阳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的犯罪所得赃款537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经缴纳)。(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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