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检测、治理和修复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目前该领域一些问题不容小觑。
产销要监管 使用需谨慎
◎王捷 (环保部自然生态司生态安全管理处)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越来越多,
随之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也敲起了警钟。
作者在题为《规范微生物菌剂管理 保障进出口环境安全》一文中,
对环保部下发的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做了解读,
本刊选摘部分内容供读者参考。
从国外引进的菌种,属外来微生物,需警惕它们会和使用地生态系统的微生物之间出现竞争、拮抗等现象,以免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破。
外来菌种不应随意引进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检测、治理和修复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目前该领域一些问题不容小觑。
一是随意使用问题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对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进行检测评估的情况下,盲目将微生物菌剂释放在开放环境中,极易造成环境安全隐患。
二是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缺位。由于监管缺位使得管理部门既不能掌握环保用微生物的种类、来源,使用时间、地点和范围,也无法对环保用微生物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监管。
三是在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时,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隐瞒等手段,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随意引入我国。国外引进的菌种,属外来微生物,和使用地生态系统的微生物之间会出现竞争、拮抗等现象,原有的生态平衡会被打破,可能造成微生物双方数量减少,生长缓慢;也可能抑制其他种的微生物生长。另外,微生物为了在环境中生存,微生物之间可能发生水平基因转移,或在染色体内进行基因重排、突变,以形成能够适应环境生存的优势菌,这会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和潜在威胁。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开放环境中使用需严格监管,以防对环境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安全性的规范标准。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2010年4月2日,环保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使我国在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领域,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需通过专业检测技术,查明是否含有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具有风险或危险的微生物。
环境安全评价有了标准
《办法》对进出口微生物菌剂样品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做了规定。例如,通过专业检测技术,查明菌剂样品中所含有的主要微生物种类,确定是否含有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具有风险或危险的微生物;再结合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使用目的、时间、地点、规模等因素,考虑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做出评价。
(作者为环保部自然生态司生态安全管理处处长,原题为《规范微生物菌剂管理,保障进出口环境安全—— 解读<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公众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