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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市民跨省购105条香烟自用被烟草专卖局收缴

发布时间:2013-02-04  来源:中国青年网  字体大小[ ]

  【核心提示】沛县公安局回应称,杨先生购买香烟为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该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移送沛县烟草专卖局。

  新京报讯 (记者何光)昨日,网友爆料称,“1月19日,家住江苏扬州的杨先生由于春节送礼需求,本地供货不足,于是在山东鱼台购买了105条名贵香烟,托朋友于先生开车送回老家,没想到于先生开车行至徐州沛县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的联合执法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没收。”
 
  昨日,沛县公安局回应称,杨先生购买香烟为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该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移送沛县烟草专卖局。
 
  昨日,记者联系上当事人于先生,“我去鱼台出差,正好老杨要带香烟,我们关系很好,所以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于先生说,1月19日晚,在沛县收费站时,烟草专卖局查车,得知车上有香烟后当即缴走了车钥匙和手机,“说我没有准运证”。
 
  两次做笔录被收1万元
 
  “在烟草专卖局做了笔录,后来他们又把我送到派出所做笔录,做完笔录不让走,后来我让朋友取了1万元交到派出所,这才把我放出来。”于先生说,1万元收取时仅开了一张收据,并未写清名目。
 
  “香烟是我通过正常途径购买,手续合法,现在沛县烟草专卖局将香烟收缴,连告知文书都不给我出具。”杨先生说,截至目前烟草专卖局无人联系他说明被收缴的烟草去向。
 
  香烟为自用警方不立案
 
  针对此事,沛县公安局昨日在其官方微博中通报了事件经过,称沛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于先生运输的香烟价值达6.3万元,超过了5万元的非法经营案,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但经该局调查核实,杨先生购买的香烟为春节送礼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该局已于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移送沛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事主的处罚,将由沛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沛县公安局政治部白主任表示,目前案件已移交烟草专卖局处理,结果该局无从得知,而关于“收取1万元不明款项”一事,白主任则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回应。昨日,记者拨打沛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记者询问沛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不便提供负责办理此案的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 律师说法
 
  携带香烟超量或被行政处罚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华东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卷烟等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
 
  按照相关规定“异地携带烟草制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即10包装50条)”,超过50条则需办理携带证。
 
  张华东认为,当事人携带香烟数量已超出限制数量,已构成违法行为。
 
  张华东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事主处以罚款,一般以超过部分的20%-50%处罚,同时可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

中国法治新闻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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