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田间地头勘查
10月18日,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了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12年5月16日,原告王军将被告宜川县交里乡牡丹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56.7万元。承办法官通过认真阅读起诉状及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认为该村村民袁力与诉争的承包土地及果园有利害关系,遂追加袁力为案件的第三人。
由于此案关系第三人及果农王军的切身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必定会使矛盾升级,甚至可能会演变成信访案件,在村组产生负面影响,也会给被告宜川县交里乡牡丹村民委员会以后开展工作带来沉重负担。为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办案法官不辞劳苦,多次前往该村,同该村班子成员进行座谈、了解,组织各方当事人到涉诉地块,对地块内的果树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勘查、清点,对两块果园现有的果树品种及现状进行了逐一清点,制作了勘查笔录。
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三方僵持的情形,办案法官决定以第三人袁力为突破口调解此事。一方面,办案法官让其明白村委会确是基于县上大上苹果的政策,在其本人又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将其承包的土地承包给原告,是为了响应政府号召、促进本村经济发展才做的决定;另一方面,让其顾念乡亲情分,本着对同村村民的谦让,同时多考虑原告这10年间在该土地上种植果树的投入,以心平气和地处理此事。通过多次沟通、谈话,第三人袁力同意冷静对待此事,表示愿意与原告及村委会协商解决此事,并承诺在达成协议前,不会再阻止原告进地干活。随后,办案法官又及时同原告沟通,引导其从法律角度考虑,理性思考,同情弱者,从第三人无地可用的现实出发,使其认识到土地的再次转包给第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且其虽有投入,但也已获益多年,引导原、被告及第三人能够面对现状、互谅互让、调解解决问题。最终,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上人名及村名均为化名)作者:贺延龙 李媛
法院新闻网摘编:龚庆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