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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 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21-08-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制讯(陈晰)2021年8月11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21年8月20日采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到山东省滕州县某酒店内将其名下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当有外来资金转入后,姜某某立刻通知他人将该笔资金转出,姜某某因此获利人民币3000元。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电信网络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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