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丨在新征程上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 畅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不履行法院判决 私有轿车被扣押

发布时间:2017-02-1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张松)眼见着拖欠了两年的货款终于到手了,作为原告某公司的法人张某激动的拉着法官的手,说道:“谢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我这笔钱看来是要不回来了。”

  2014年11月,马某购买原告公司煤炭,2015年7月21日,经双方共同核算,马某尚欠原告公司煤炭款76648元,故马某向原告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

  到期后,原告公司多次向马某索要货款,但马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多次索款无果后,2016年5月6日,原告公司将马某一纸诉状送到被告席上。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马某支付原告公司拖欠的煤炭款76648元并承担利息3066元。

  2016年8月28日,因马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以做生意赔了账,无能力履行为由,拒不支付货款。眼见马某不愿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遂要求马某如实申报财产,但马某声称其仅有一套住宅,且欠别人几十万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眼见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到处查询马某的财产,终于发现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登记有轿车一辆,执行法官遂依法扣押此轿车,并再次通知被执行人马某在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扣押车辆进行评估、拍卖,造成的损失由马某自行承担。此时,马某才恍然意识到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严重后果,遂将轿车变卖,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时有发生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欲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履行,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查询系统,查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扣押车辆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嚣张气焰。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