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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县法院审理首起事实婚姻案件

发布时间:2017-01-1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尹业红)近日,于田县法院审理了该院首起事实婚姻案件。

  1985年12月16日,王某同李某在安徽省太和县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1986年10月李某生育了一子,1988年11月李某又生育了一女。由于王某同李某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又缺乏沟通,导致二人未能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尤其是孩子成年独立生活后,李某对王某越来越冷淡,让王某体会不到妻子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王某认为自己与李某已经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意义,为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在1985年12月16日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王某已满22周岁,李某已满20周岁,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且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王某与李某的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在庭审中王某坚持离婚,李某也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法院调解准予王某与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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