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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有何途径恢复执行?

发布时间:2017-01-0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侯芳)2014年4月,陆某因王某拖欠工程款50万元,将王某诉至法院。2014年6月,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陆某支付工程款50万元。王某在规定期间并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陆某于2014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陆某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有何途径恢复执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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