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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法院为12名员工执行劳务费3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6-11-3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任万民)近期,和静县人民法院为12名员工执行劳务费35万余元。

  曹某某等12人系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自2014年度开始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为由,拒向上述12名员工支付工资等一切费用。

  曹某某等12名员工通过仲裁向该公司索要工资未果,于2016年1月向和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资不抵债等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查实该公司资产被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价拍卖中,曹某某等12名员工情绪波动很大,担心血汗钱会石沉大海。和静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经多次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和静县人民政府协商,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为曹某某等12名员工解决了劳务费,共计350908.93元,切实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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