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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审理刘志军减刑案:建议将死缓改无期

发布时间:2015-12-14  来源:最高法网站  字体大小[ ]

  10月26日,秦城监狱以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北京市高院于11月16日发布减刑案公示,并公布减刑建议书。建议书称刘志军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拟为其提请减为无期徒刑。

刘志军受审

  原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刘志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秦监减字(2015)1号

  罪犯刘志军,男,现年62岁,汉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现死刑缓期执行已执行2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表现如下:

  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而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相关新闻: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广网北京2013年7月8日消息 (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刘志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多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刘志军受贿6400多万元,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审判长在书面答问中回应,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之所以判处死缓,是基于刘志军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是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二是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第三,刘志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中国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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